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楊莊某小區的劉女士一直對必須刷臉才能進小區耿耿于懷。她對記者說:“我回自己家還要刷臉,總感覺哪里不對,他們是不是不應該強制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發布,劉女士的疑問在其中有了明確的答案: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
《規定》對人臉識別進行了規范。明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在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以人臉識別為代表的個人生物信息識別應用野蠻生長,給個人信息安全造成了隱患。作為維護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人民群眾人臉信息安全的重要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人臉信息法律屬性的界定、對采集儲存使用的規范、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糾紛處置的法律適用等,做了明確規定,給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以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