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企業“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第三方支付公司快錢或許將受此條件限制而無法領證。
公安部網站近期披露,在江蘇蘇州偵破的 “樂天堂”開設賭場案中,抓獲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錢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梅某。經查,梅某與境外賭博集團勾結,協助境外賭博集團流轉資金30余億元,快錢公司從中獲利1700余萬元。
一位分析人士認為,目前尚不知曉有關部門對快錢涉案的責任如何定性,但這將成為一個不確定因素,不排除該公司因此無緣首批名單的可能。
昨晚,快錢公司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公司將依據規定,積極做好自身業務的合規工作,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這意味著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在管理之列。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以下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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