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西安網站建設|西安網站制作|西安做網站_網站知識交流論壇 (http://m.maalang.com/bbs/index.asp) -- 互聯網動態 (http://m.maalang.com/bbs/list.asp?boardid=9) ---- [轉帖]對網絡侵權立法 還需保護網絡監督 (http://m.maal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9&id=113) |
| -- 作者:longlong -- 發布時間:2009/12/28 10:04:34 -- [轉帖]對網絡侵權立法 還需保護網絡監督 對網絡侵權立法 還需保護網絡監督 來源:北京青年報
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這部與《物權法》一樣核心在于保障私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兩屆人大、歷經4次審議后終于面世。(12月27日《中國青年報》) 構建一部民法典,侵權責任是最重要的篇章之一。因此,再怎么強調《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性也不過分。在這部法律中,有很多值得關注的要點。其中,有關網絡侵權問題的條款引起了我的注意。
《侵權責任法》在網絡侵權問題上確立了兩個規則,一是提示規則,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明知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應該說,以上兩個規則,既規范了網民在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又規范了網站的審查責任,還平衡了網站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侵權責任法》對網絡侵權問題的立法明確,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規范虛擬網絡世界,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謂“提示規則”也好,“明知規則”也罷,只能針對于普通公民與網站之間出現的問題。假如把這些規定放到時下不容忽視的網絡監督中去審視,就不一定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甚至可能阻礙網絡監督作用的順利發揮。如果不在這方面作出特殊規定,便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損害公民的監督權利。
比如,內蒙古阿榮旗檢察院檢察長劉麗潔向企業借用“豪車”的問題,前不久在網絡上曝光,最初劉麗潔曾直指網民“誹謗”,但經紀委調查,其違紀事實成立。如果按照《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提示規則”,在劉麗潔向網站指出網民的帖子是“誹謗”后,網站就必須無條件刪帖,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果真如此的話,劉麗潔違紀的問題就不會被很多人關注到,也就可能會不了了之。再比如,網民曝光了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抽“天價煙”、戴名表的情況,還“人肉搜索”出了周久耕的許多隱私。如果按照《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明知規則”,那么,網站對曝光周久耕“隱私”的網帖就應當主動刪除。如此一來,網友們對周久耕窮追猛打的勢頭便被遏制,周久耕的腐敗問題也很可能便無人知曉了。
從權力的角度講,官員屬于“公眾人物”,其一舉一動都事關公共利益,因此,他們必須承受公眾的監督與批評,其名譽權、隱私權等都必須受到相當的限制;從權利的角度講,根據《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民享有對官員進行監督的權利,正常的言論監督甚至是一些激烈的言論監督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相關法律對網站適用的“提示規則”、 “明知規則”,在網絡監督方面,應當有所考慮并區別對待。比如,對于確屬侮辱官員的言論,應要求網站承擔“及時刪除”的責任;對于涉及官員隱私的行為,則要區分這種隱私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對于所謂誹謗官員的言論,如果網民有根據,即使官員提出刪除,網站也無須擔負“及時刪除”責任——除非官員出示權威結論,網站應將相關結論與澄清聲明同時刊登。此外,在官員指控網絡侵權時,還可以引入“實際惡意”原則——若不能舉證證明批評者是出于“實際惡意”,便不能得到損害賠償。楊濤(江西 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