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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1日出臺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根據這一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中,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而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辦法》在網絡商品交易主體身份識別管理上建立起的規則體系,確保網絡交易中的“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還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日正式公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違反這一辦法有關規定的,最高可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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